农药续展登记
信息发布者:一念永恒 2017-12-06 21:34:44 转载
项目名称: | 农药续展登记 |
项目类型: | 前审后批 |
审批内容: | 1.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.产品是否有效、质量可控,对人畜、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.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,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.申请人的资质 |
法律依据: | 1.《农药管理条例》(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,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正) 2.《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6〕9号) 3.《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(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,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、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、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) 4.《农药登记资料规定》(2007年农业部令第10号) |
办事条件: | 需提供以下材料(正本、副本各一份): 1.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 2.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3.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4.对正式登记的产品,申请者应按照现行《农药登记资料规定》要求,在原已提交资料的基础上,补充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试验资料综合报告。 5.对分装登记的产品,申请者应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、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。 6.标签样张(复印件) 7.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|
办理程序: | 1.材料受理。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《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》及其相关材料,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。 2.技术审查。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。 3.办理批件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,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。 |
承诺时限: | 20个工作日(正式登记续展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) |
收费标准: | 500元/产品(临时登记续展) 2500元/产品(正式登记续展) 1.《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》( [1992]价费字452号) 2.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》(计价费[1996]1718号) 3.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计价格[2001]523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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